- 议会职能
议会职能
议会履行居民的代表职能、立法职能、以及对行政机关的牵制及监督职能。 真正的议会职能从市民参与开始。
居民的代表职能
- 作为代表居民的代议机关的职能
- 最终决定地方自治团体的具体政策的职能
立法职能
- 议会固有的职能
- 审议自治法规——条例的制定、修订/废除的机关
对行政机关的牵制及监督职能
- 批评监督执行机关的行政/财政具体事务处理的职能
- 最终决定地方自治团体的具体政策的职能
- 议会权限
议会权限
议会的权限大致可以分为4种。
分别是表决权、行政监督权、请愿受理权、自律权。表决权
- 是地方议会权限中重要的权限。
- 条例制定、修改与废除、、预算审议、确定决算批准
- 基金的设置运用、重要财产的获得处置
- 公共设施的安装、管理、处置
- 其他法令及条例规定的事项
行政监督权
- 可以对有关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进行监查及调查。
- 必要时,可以要求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公务员出席、提供证言或陈述意见
- 行政事务监查:每年例行会议中,9天以内对施政整体进行监查
- 行政事务调查:通过正式会议表决调查特定案件
请愿受理权
- 地方议会可以审查居民的请愿。
- 请愿的内容干涉审判或违反法令时,不予受理。
自律权
-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于议事及内部事项,议会具有自律决定的权限。
- 召集临时会议、开会、休会、决定会期
- 关于议事及内部纪律的规则制定权
- 选出主席团及不信任表决权
- 议员惩戒等与身份相关的权限
- 委员会组建及议案提议权
- 会期/召集
议会可以合法活动的会议天数为每年100天。其中,例行会议的会期为每年2次。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提出要求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
地方议会
非全年持续活动,而是规定一定的期限进行活动。为了行使议会固有的职能而聚集在一定的场所的行为称作“集会”。通过议会的决议决定会期。例行会议每年召开2次。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提出要求时,议长需在要求提出日期起15天内召集会议。要求临时会议集会时,议长在集会日3天前发布集会公告。该公告通知给全体议员之后,可以进行集会。
例行会议
没有另外的集会要求,只通过公告流程进行集会。在集会的同时,议会议政活动开始。此类议政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会期。
会议天数
每年会议的总天数包含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的会期,合计在100天以内。
但是,因不得已的事由,需要在超过年间会议总天数的情况下集会时,需与议会运营委员会协议,通过正式会议的决议,在20天内可以延长会议总天数。集会日
根据《安养市会期及运营条例》,例行会议的集会日如下。但是,集会日是公休日时,则于下一个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日进行集会。
第1次例行会议
每年6月10日集会。但是,实施地方议员总选举的年度中,通过正式会议决议,可以在9月或10月中另行规定。
第2次例行会议
每年11月20日集会。
会期
正式议会
- 是决定议会议事的最高决议机关。
会议开始前,将记载了开议时间、附议案件及相关顺序的当天议事日程、相关议案资料等提前配发在议席上。出席人数满足议事法定人数要求(1/3以上的在籍议员)时,开始会议。 - 某一会期起始的集会第一天,正式会议开议之前,举行开幕仪式。开幕仪式中,通常由市长及执行部干部公务员出席。
- 开幕式结束,宣布开议后,需要首先报告议员需要提前知道的事项,如提出议案、提交审查报告书等。然后按照议事日程中记载的顺序提交并处理案件。
集会第一天,按照惯例,处理相对简单的事项,如进行开幕式、决定会期、选出会议录签名议员等。 - 正式会议中的议案处理流程,包括提出案件,听取提案者的说明或初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答辩和讨论之后,最后进行表决。有质疑时,审查该案件的委员会的委员长或进行审查报告的议员进行补充说明。进行提案说明时,由提案议员或进行提案说明的议员答辩。讨论过程中先反对,后赞成。讨论结束后,进行讨论总结,并宣布进行表决。
表决
- 案件审议的最终阶段,掌握关于案件的赞成与反对意见,决定赞成或反对。其方法包含电子投票、全场一致、起立、无记名、记名投票等。有反对讨论时,大部分的一般案件多采用起立投票的方式。没有质疑、赞成与反对讨论时,采取异议有无形式——全场一致通过的方法。此外,关于表决方法,经议长提议或议员的同意,有正式会议的决议时,也可以按照决议的方案进行。无特别规定时,议会中实施的各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
- 除特定事项外,一般案件的表决需获得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其中,议长也拥有表决权。表决结果中,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视为否决。当天的议事日程全部结束时,公布下次会议时间,然后宣布散会。
- 是决定议会议事的最高决议机关。
- 议案处理流程
议案处理流程
- 议案提交或提案、提议
-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提交
- 委员会提案
- 在籍议员1/5以上或议员5人以上联名提议
- 受理
- 确认条件
- 议案的形式条件
- 赞成者的签名簿等
- 确认条件
- 赋予议案编号
- 与议案的种类无关,通过大致划分赋予编号
- 向议长报告
- 管辖常任委员会决定
- 条例中规定的各常任委员会根据管辖进行决定
- 赞成者的签名簿等
- 管辖常任委员会决定
- 议案的发放及正式会议报告
- 将提交的议案向所有议员各发放1份
- 正式会议进行开议时,立刻报告。休会或闭会时,首先交给委员会,在正式会议进行开议的第一天报告
- 提交常任委员会
- 提交给管辖委员会부
- 常任委员会审查
- 委员会报告
- 提交议事日程
- 提案说明
- 研究报告
- 回答质疑
- 赞成与反对讨论
- 逐条审查
- 征集地方自治团体的意见
- 决议(表决)
- 委员会审查结果报告
- 通过公文形式向议长报告委员会审查结果
- 正式会议审议
- 提交议事日程
- 委员会审查结果报告(管辖委员会委员长或所属委员)
- 质疑
- 讨论
- 决议(表决)
- 移交给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
- 预算案:3天以内
- 条例案:5天以内
- 其他议案尽可能在短时间内移送
-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公布
- 移送后20天内,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公布
- 20天以内未公布时,由议长公布
- 公布通知书受理(议会)
-
- 要求再议
(条例案)
-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对条例案有异议时,收到移送后20天以内,可以附上理由,要求再议
- 受理
- 正式会议处理
- 提交议事日程(没有不得已的事由时,除休会、闭会外,10天以内)
- 听取地方自治团体的拒绝理由
- 质疑·讨论·决议(表决)
- 地方自治团体
向议长移送-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对条例案有异议时,收到移送后20天以内,可以附上理由,要求再议
- 向大法院起诉
-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判断重新表决后的事项违反法令时,完成重新表决之日起20天内向大法院起诉
- 要求再议
-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公布
- 移送之后5天以内由团体长官公布
- 5天以内未公布时,由议会议长公布
- 议案提交或提案、提议
- 行政事务监查
- 行政事务监查
行政事务监查
- 决定监查时期
- 第2次例行会议之前会期
- 正式会议批准监查对象机关
- 监查时期、对象机关
- 监查资料要求事项等
- 移送监查计划书
- 职能部门
- 实施行政事务监查(各常任委员会)
- 监查宣言及致辞
- 证人宣誓(机关长官等)
- 机关长官致辞,干部介绍
- 报告及答疑
- 讲评监查结果,监查结束宣言
- 制作并提交行政事务监查结果报告书
(向各常任委员会议长提交)- 监查目的
- 监查机关
- 监查实施内容
- 监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其他监查意见及特别事项
- 主要依据材料等
- 正式会议处理行政事故监查结果
(采纳更正及处理要求事项) - 职能部门移送
- 更正及处理结果报告
(有关机构向议会报告) - 更正,向委员会通报处理经过
- 决定监查时期
- 行政事务调查
行政事务调查
- 调查提议(要求在籍1/3以上)
- 正式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是否实施行政事务调查
- 调查委员会决定(正式会议)
- 管辖常任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
- 制作调查计划书(进行调查的委员会)
- 批准调查计划书(正式会议)
- 向职能部门移送调查计划书
- 调查办公室选定调查助手,并进行出差准备
- 要求提交报告材料的证人、参考人出席
现场确认送达(经过议长,3天前到达) - 实施行政事务调查
- 开会宣言及问候
- 证人宣誓
- 机关长官及干部介绍
- 报告
- 答疑(审问)
- 评议并宣布散会
- 制作并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书
(向议长提交) - 正式会议处理调查结果
(采纳更正及处理要求事项)- 第2次例行会议之前会期
- 更正及处理要求事项移送
(采纳更正及处理要求事项)- 向执行部移送
- 更正及处理要求结果报告
- 职能部门议会报告
- 向委员会提交处理结果
- 常任委员会调查时
- 调查提议(要求在籍1/3以上)
- 行政事务监查
- 预算/结算
预算/结算
- 预算编制指南下达
(上一年度7月31日)- 行政安全部
- 1. 提交(会计年度开始40天前)
- 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市长)
- 2. 递交常任委员会(公文)
- 议长 → 常任委员长
- 3. 向正式会议报告
- 事务局局长或议事组长
- 4. 预算案提案说明(正式会议)
- 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说明
- 5. 常任委员会提交/审查/决议
- 各管辖委员会预备审查
- 6. 向议长报告审查(公文)
- 各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7. 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提交及审查
提交/审查/决议- 议长 → 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委员长
- 8. 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
- 预算特别委员会委员长
- 9. 正式会议提交/审议/决议
(预算案:截至会计年度开始10天前)
* 决算:第1次例行会议会期内- 预算案金额增加或支出项目新增时,表决前需获得地方自治团体议长的同意
- 10. 向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移送
- 决议日起3天内移送
- 11. 告示(普通人阅览)
- 向行政安全部报告(预算案立即报告,决算5天以内报告
- 预算编制指南下达